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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文隆 何文勝 廖銘瑞/高雄報導
三民第一分局長明街派出所員警於 3月20日 2時許執行巡邏勤務時,於三民區自立一路上發現陳男(51歲)騎乘機車右轉未打方向燈,員警立馬上前攔查時,發現他全身散發濃厚酒氣,他起初辯稱未飲酒,但經酒測後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值,當場將其帶返偵辦。
經瞭解,陳男因騎乘機車轉彎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員警見狀攔查發現他身上散發濃濃酒味,且臉色潮紅。
起初他辯稱未飲酒,經員警使用酒精檢知器檢驗發現閃紅燈後,始才改口晚餐時確實有飲酒,半夜因為肚子餓想吃宵夜,心想店家就在前面,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
施測前,他還頻頻漱口,最終酒測值仍超過法定標準值,全案訊後將其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陳男酒駕部份,三民一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另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部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予以製單舉發。
三民第一分局表示,將持續針對轄區酒駕熱時、熱點路段,規劃路檢、巡邏勤務,加強取締告發,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酒駕上路,應恪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原則,以保障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