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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廖銘瑞 吳文隆/高雄報導
113年3月18日20時37分許,民眾報案楠梓區某大樓15樓出現火光,警消獲報確認非火警 ,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係42歲曹男涉嫌跑上住處大樓頂樓點燃信號棒。
曹男無正當理由點燃信號棒,楠梓警分局為保護公眾安全以及安寧秩序,通知曹男到案說明,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橋頭地方法院裁處。
曹男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楠梓警分局呼籲,在公共場所施放任何可能造成他人危害之物品,除有觸法之虞外,也可能造成自身與他人之危險,切勿以身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