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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文隆 廖銘瑞/高雄報導
苓雅分局於11月24日8時42分許接獲通報青年一路與忠孝二路口有違規擺攤狀況警方立即前往瞭解。
經警方至現場察看,發現曾男(50歲)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舉發。
案內曾男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苓雅分局呼籲,擺攤應符合相關法規,針對違規妨礙交通警方將持續宣導並依法取締,以維護交通順暢安全。另也呼籲民眾擺攤應保持通道不得妨礙交通,尊重其他用路人使用道路權利,以營造友善且安全之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