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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港警分局強力執法 防制無號誌路口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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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文隆  廖銘瑞/屏東里港報導

里港警分局為有效防制無號誌路口或閃光號誌路口的交通事故,針對車輛在這些路口未停讓的違規行為,為讓民眾養成禮讓的好習慣,特規劃於8月12日執行交通大執法。

執行交通大執法。

由交通組組長林中安親自帶隊,取締未依規定停讓共17件,里港分局另規劃自113年8月19日起至8月25日止(為期7日),將執行非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藉以提升路口行車安全。

組長林中安說明,閃光號誌以及停、讓標誌、標線明確區分道路幹道與支道,遇有閃紅號誌及停止標誌、標線時,幹道車須減速慢行,支道車須減速至完全停止,確認無車輛通過後再開;遇有「讓」之標誌標線時,支道車則須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方能行駛。

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方能行駛。

此外,在無號誌路口,或沒有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區分支線道、主線道時,「少線道」應禮讓「多線道」先行。例如,單線道的車輛遇到兩線道的車輛,就需要先停讓,等待多線道車輛先行通過。

而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里港警分局分局長温基興呼籲,車輛未依規定停車再開之認定標準,以「車輛未於路口停止線前完全停止後再行起駛」為主要判別依據。

特別提醒用路人看到停標誌(線)、閃光紅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一定要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違反規定之駕駛人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為了避免憾事發生,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的民眾,請記得行經路口要禮讓,務必減慢速度或停止,確認安全後,才能通過路口,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確保行車安全。

里港警分局將持續加強宣導與執法,期望透過這次大執法行動,提升民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共同營造更安全的行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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